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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审计局权责清单
2021-06-22 10:03
发布时间:2021-06-22 10:03 来源: 【字体: 打印
 井陉矿区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3类、10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共1项

 

1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共2项

 

2

1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

 

3

2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三、行政监督

共7项

 

4

1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权

 

5

2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权

 

6

3

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权

 

7

4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

 

8

5

专项审计调查权

 

9

6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10

7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井陉矿区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3类、10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4

行政监督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5

行政监督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6

行政监督

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7

行政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1.计划阶段责任: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4.审计评价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8

行政监督

专项审计调查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9

 

行政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0

行政监督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井陉矿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核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证据、编制工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核查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核查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及核查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