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5年4月21日从井陉长青油库购进1.2吨E93号乙醇汽油进行销售,每吨进价为7600元,每吨销价为8100元,该单位销售的汽油经邯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7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为止,这批汽油已全部售出,该单位销售该批汽油的利润是600元,你单位违法所得共计600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单位销售不合格汽油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上缴财政;
2、罚款194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