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凤凰加油站于2015年4月22日从井陉长青油库购进1吨E93号乙醇汽油进行销售,每吨进价为7600元,每吨销价为8100元,该单位销售的汽油经邯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7月8日给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为止,这批汽油已全部售完,该单位销售该批汽油的利润是5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上缴财政;
2、罚款95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