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办函〔2018〕7号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和中共井陉矿区委办公室、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矿办字〔2017〕55号)精神,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更名为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推动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和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拟订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交流、宣传与合作工作。
(六)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指导全区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承担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七)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负责监督、管理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文物修缮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及普法工作。
(九)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文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辖区内文物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古玩市场行业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
(十一)对本地区广播电视台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辖区电影放映工作。
(十二)指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管。
(十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对全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转播和引进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和组织全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负责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负责对新闻出版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物和出版活动;监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
(十五)负责印刷发行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著作权创造、利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十七)承担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制度、全局性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重大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接待、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全局重大活动、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宣传与合作工作。
(二)社会文化科
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区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全区艺术比赛、艺术展演、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管理全区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各艺术协会工作;负责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全区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及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建设;推动群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专项工作;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利用工作;承办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促进文化交流;组织区优秀艺术精品节目参加比赛、艺术展演和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督促重大文化项目实施。
(三)市场监督科
依法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游戏)、电子游艺、动漫、艺术品经营和音像、电子、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负责文化类非企民办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以及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影视版权科
协调、管理全区广播电视事业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管;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监督全区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新媒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指导、监管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和电视剧制作工作;审核全区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拍摄的影片、电视剧、动画片等;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负责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违规活动;组织对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发行经营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依法对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组织对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发行经营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负责对农家书屋建、管、用和社区书屋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全区全民阅读活动;负责全区版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五)旅游文物科
负责全区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及单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全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计划、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全区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策划等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推广;指导旅游商品开发工作;引导旅游业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使用管理,负责旅游网站、信息平台推介等宣传工作;组织辖区旅游景区(点)参加各种博览会、推销会和交流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商品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负责全区境内文物的保护、维修项目的申报工作等;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工作;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为国家和省市区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科学档案;负责对全区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盗窃、破坏文物的案件;负责全区文物市场的管理、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等。
三、人员编制
井陉矿区文化旅游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