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我局坚持包容审慎轻微不罚、帮助中小微企业解难纾困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新冠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柔性执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22年7月31日(含)前进行补报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受理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 2022年8月1日(含)后进行补报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个别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