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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社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06-13 08:34
发布时间:2024-06-13 08:34 来源: 【字体: 打印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社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一、人社局(共62项)
1 对未办理登记,未变更,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 法定
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7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8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9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七)、(八)项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0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1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1993年7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2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4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5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6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7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迟延缴纳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19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0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1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2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3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4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5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6 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 石家庄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7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8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1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2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3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4 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5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6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7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少于法定天数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8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有劳动定额的,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不给予除规定的产假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3号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39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0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1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42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3 对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职业介绍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4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5 对人才机构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处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七条第(一)、(五)、(六)项       人才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7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8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石家庄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49 对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0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1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2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3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4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5 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6 对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7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8 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59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2016年4月1日起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60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6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
62 对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2号 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分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