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矿)应急罚〔2021〕危010号
被处罚单位: 石家庄桂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方台村古台东路永乐胡同4号 邮政编码: 0502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承包的XXX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焊工)XXX使用1个检测期满的丙烷气瓶(编号:315556,最后1次检测日期:2011年7月,丙烷气瓶应每3年检测1次)进行废铁切割动火危险作业,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条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冀石矿)应急现记[2021]危T024号、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总经理XXX和特种作业人员XXX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和调查询问情况视频录像。
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并结合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 ,收款人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财政局 ,账号 014012000005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井陉矿区 人民政府或者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井陉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