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矿)应急罚〔2021〕GM007号
被处罚单位:井陉矿区鑫辰机械加工厂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寨村东 邮政编码:05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国文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厂承包的石家庄中栋碳素有限公司电捕改造现场突击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有1名电焊作业人员(薛广志)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电焊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冀石矿)应急检记[2021]GMW00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21]GMW00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石矿)应急责改[2021]GMW005号、1份询问笔录、1张证据照片、影像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 ,账号 014012000005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井陉矿区 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