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矿)应急罚〔2021〕GM006号
被处罚单位:石家庄同利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邮政编码:050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明利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承包的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脱白塔防腐工程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2、进入脱白塔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冀石矿)应急检记[2021]GMW00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21]GMW00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石矿)应急责改[2021]GMW004号、1份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1.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2.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 ,账号 014012000005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井陉矿区 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