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对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
一、执法事项
对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三、检查范围
井陉矿区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四、承办机构
医保基金和医药价格监管科、区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 监督方式
纪委监委调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电话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 5:30(夏季2:00-5:30)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西路1号
办公电话:0311-8541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