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应急[2023]5号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局各股室: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执法原则,制定2023年度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划,并于3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文件(正式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请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按照有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贾庄镇人民政府、凤山镇人民政府、横涧乡人民政府、
矿市街道办事处、四微街道办事处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应急〔2021〕34号)、《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矿应急〔2021〕26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对区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乡(镇)、街道职责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执法。二是建立区乡两级执法计划、执法检查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一个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三是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五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双控机制建设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职,保证企业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适时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根据季节和时期生产经营特点,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检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四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全区执法质量统计报送、典型案例审核上报、“互联网+执法”推广应用等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在我区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
二、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确定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31号)和市应急局《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落实执法检查频次。
(二)根据《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及《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要求,区、乡镇(街道)应及时沟通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和乡镇(街道)跨区域处罚案件由区本级查办,乡镇(街道)承担执法职责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依法查办。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股室对移交乡镇(街道)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及乡镇(街道)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三)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突出执法重点,提升执法实效。要严格按照省、市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相关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中介机构服务等重要内容,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文书填写标准、案卷制作规范。要以高质量完成典型案例报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质量,提高执法效能。非煤矿山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参照以上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五)各相关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能够熟练操作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 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区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执法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计划执法。各相关股室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二是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按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时段规律、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执法方案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突出重点检查事项,把问题查细查实查透,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四是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通过召开总结会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沟通,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整改建议,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抓好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五是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强化执法台帐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帐、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六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审核,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一步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性。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围绕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三是各监管和执法股室,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或移交。
(四)严格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执法股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我局危化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见附件。
附件: 1.危化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一:
危化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危化安全监管股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数量
危化安全监管股主要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持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人员2人,全部直接从事监督检查,全部纳入执法的基数核算。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3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个(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498人天(2×249﹦498人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81天计。
(四)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68天计。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100%=(249-81-68)×2×100%=200人天。
(六)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1家企业需2名执法人员、4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8人天。2023年计划全年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2家,其中3家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剩余19家企业全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共计需监督检查工作日200人天。
二、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3年危化安全监管股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9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3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16家),全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半年、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日期详见附件3。
三、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3家,全部是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附件1:危化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3:危化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危化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重点监督检查
企业名单
(共19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3家)
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星化炭有限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16家)
石家庄市矿区广源氧气厂
石家庄市矿区永明贸易有限公司开隆加油站
石家庄天誉富康能源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加油站
石家庄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天顺物贸有限公司天顺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富康能源有限公司天龙加油站
石家庄东油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油吧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凤凰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井陉矿区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井陉涧底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三十六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六十六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七十六加油站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领域
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5.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6.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8.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9.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0.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4.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5.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6.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7.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19.是否按规定制修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0.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1.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是否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2.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3.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2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
26.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27.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28.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0.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且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31.是否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3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4.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3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36.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7.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8.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对动火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3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对相应工艺、设备及安全运行管理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40.是否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行为,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41.自动化控制装置是否投入使用。
42.加油区和油罐区防火、防雷、防静电、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附件3:
2023年度危化安全监管股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重点检查企业(家数) |
重点检查企业(家数) |
重点检查企业(家数) |
重点检查企业(家数) |
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 |
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 |
||
4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 |
4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 |
4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 |
4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一般检查企业(家数) |
一般检查企业(家数) |
一般检查企业(家数) |
一般检查企业(家数) |
0 |
1家(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企业) |
1家(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企业) |
1家(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企业) |
附件二:
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工贸安全监管股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数量
工贸安全监管股主要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和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持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人员2人,全部纳入执法的基数核算。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3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个(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498人天(2×249﹦498人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举行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81天计。
(四)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68天计。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100%=(249-81-68)×2×100%=200人天。
(六)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
平均按照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2名执法人员、4个工作日,共需检查工作日8人天。2023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0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企业25家次(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企业工作日=200÷8=25家次,故全年监督检查企业按照25家次安排)。
二、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3年工贸安全监管股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2)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3.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家。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家,每季度年至少检查1次,建材、机械等工商贸企业17家,每年至少检查1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建材等工商贸企业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详见附件3)
三、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确定,按照局“双随机”实施方案随机抽取确定,非特殊需要,随机抽查的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频次详见附件3。
附件1: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3: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
重点企业名单
(共18家)
一、非煤矿山企业(1家)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矿山)
二、建材企业(4家)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材)
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栋碳素有限公司
井陉矿区四和木耐火材料厂
三、机械企业(7家)
河北庆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井矿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万嘉工具有限公司
中铂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双冠泵业有限公司
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煜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四、轻工企业(1家)
石家庄市矿区华康瓷业有限公司
五、纺织企业(2家)
河北金鑫制衣有限公司
石家庄重德惠邦制衣有限公司
六、商贸企业(3家)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国凡超市有限公司
井陉矿区万利福超市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建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22.是否按规定制修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6.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实际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非煤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工商贸行业
(一)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措施情况。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燃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监测装置。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5.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二)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1) 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三)轻工企业方面:
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及涉及燃气使用的企业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防火防爆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4.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
(五)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方面: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附件3:
工贸安全监管股2023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重点检查企业(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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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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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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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 |
1(非煤矿山) |
1(非煤矿山) |
1(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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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企业(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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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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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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