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应急[2022]7号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计划》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局各股室:
为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风险,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现将《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计划》予以印发。
请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执法原则,制定2022年度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计划,并于3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文件(正式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史佳良 电话:82088986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抄报:仇振常务副区长
抄送:贾庄镇人民政府、凤山镇人民政府、横涧乡人民政府、
矿市街道办、四微街道办、科工局
2022年2月28日印发
井陉矿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应急〔2021〕34号)、《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矿应急〔2021〕26号)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持依法治安和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分工合作、上下协调,切实解决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执法“宽、松、软”、监管执法“两张皮”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思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落实改革责任,确保直接监管的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监管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
(三)工作目标。
——围绕全局中心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力度,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积极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证执法案件证据确凿有效、处罚依据准确无误、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结果公开透明。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观摩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专项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水平,科学组织“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执法,进行说理式、教育式执法,切实提高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查处举报和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开展执法调研和对标先进,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执法工作。根据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地。严格执法,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各项任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乡(镇)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监督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四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配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及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及《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要求,区、乡(镇)应及时沟通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和乡(镇)级跨区域处罚案件由区本级查办,乡(镇)承担执法职责的案件由乡(镇)依法查办。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股室对移交乡(镇)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及乡(镇)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三)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监督检查实效。要严格按照省、市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有关通知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以及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文书填写标准、案卷组卷规范。以典型案例报送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质量,推进执法工作实效。非煤矿山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参照以上有关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五)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熟练操作使用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和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监督检查结果应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 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区政府批准印发,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变更的,由执法股室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调整或变更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二是加强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履职本领。三是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计划执法。各股室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确定季度和月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确需变更的要按程序进行报备。二是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逐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特点和季节气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增强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强痕迹化管理,强化执法台帐建设,以执法日志、台帐、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开具法律文书的要实现闭环管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要描述准确、具体,整改复查意见与整改指令要吻合一致;与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要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举报查处要有汇报有结论;约谈要有记录等。四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开展执法工作。五是强化案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填写,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持案卷干净整洁并及时归档。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调阅有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是围绕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四是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按法律程序进行移交。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所有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作风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股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我局危化安全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见附件。
附件一:危化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二:工贸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一:
危化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危化安全监管股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数量
危化安全监管股主要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持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人员2人,全部直接从事监督检查,全部纳入执法的基数核算。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2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个(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498人天(2×249﹦498人天)。
(三)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81天计。
(四)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68天计。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100%=(249-81-68)×2×100%=200人天。
(六)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1家企业需2名执法人员、4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8人天。2022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0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企业2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企业工作日=200÷8=25家,故全年监督检查企业按照25家安排)。
二、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2年危化安全监管股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9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3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16家)全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半年、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日期详见附件3。
三、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3家,全部是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附件1:危化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3:危化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危化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重点监督检查
企业名单
(共19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3家)
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星化炭有限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16家)
石家庄市矿区广源氧气厂
石家庄市矿区永明贸易有限公司开隆加油站
石家庄天誉富康能源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加油站
石家庄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天顺物贸有限公司天顺加油站
石家庄市矿区富康能源有限公司天龙加油站
石家庄东油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石家庄油吧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凤凰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井陉矿区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井陉涧底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三十六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六十六加油站
河北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井陉矿区七十六加油站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领域
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5.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6.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8.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9.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0.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4.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5.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6.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7.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19.是否按规定制修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0.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1.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2.是否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3.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4.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5.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2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7、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
28、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29、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3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31、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越除厂区(包括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32、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3、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且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34、是否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3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6、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7、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3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39、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0、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41、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对动火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4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对相应工艺、设备及安全运行管理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43、是否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行为,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44、自动化控制装置是否投入使用。
45、加油区和油罐区防火、防雷、防静电、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附件二:
工贸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工贸安全监管股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数量
工贸安全监管股主要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和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持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人员2人,全部纳入执法的基数核算。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2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个(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498人天(2×249﹦498人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举行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80天计。
(四)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69天计。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100%=(249-80-69)×2×100%=200人天。
(六)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
平均按照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2名执法人员、4个工作日,共需检查工作日8人天。2022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0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企业2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企业工作日=200÷8=25家,故全年监督检查企业按照25家安排)。
二、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2年工贸安全监管股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2)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家。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家,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建材、机械等工商贸企业18家,每年至少检查1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建材等工商贸企业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详见附件3)
三、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井陉矿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确定,按照局“双随机”实施方案随机抽取确定,非特殊需要,随机抽查的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频次详见附件3。
附件1:工贸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3:工贸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工贸安全监管股2022年度监督检查
重点企业名单
(共20家)
一、非煤矿山企业(1家)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矿山)
二、建材企业(6家)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材)
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栋碳素有限公司
井陉矿区四和木耐火材料厂
河北厚铸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功能建材有限公司
三、轻工企业(涉天然气2家)
石家庄市佳和塑胶手套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矿区华康瓷业有限公司
四、机械企业(6家)
河北庆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井矿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万嘉工具有限公司
石家庄冀晨灌溉机械有限公司
中铂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矿区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五、纺织企业(2家)
河北金鑫制衣有限公司
石家庄重德惠邦制衣有限公司
六、商贸企业(3家)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国凡超市有限公司
井陉矿区万利福超市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建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5.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6.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17.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8.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21.是否按规定制修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3.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4.是否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5.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6.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非煤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工商贸行业
(一)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燃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监测装置。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5.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二)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1) 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三)轻工企业方面:
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及涉及燃气使用的企业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防火防爆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4.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
(五)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方面: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