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需严格按照《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按照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