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信息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7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根据石财税〔201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收费主体:井陉矿区财政局
四、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六、收费范围:井陉矿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
七、收费对象:井陉矿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分为住宅、非住宅
八、征收方式:财政局负责核定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金额,建设单位直接缴入非税专户
九、减免规定:根据《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矿政函〔2021〕29号文件要求,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认定其性质,及时补缴配套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校舍建设项目;
3、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4、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5、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6、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
7、被动式、装配式建筑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8、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11、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和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十、监督举报电话:财政局办公室:0311-82072218
井陉矿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