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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23-06-09 10:49
发布时间:2023-06-09 10:4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二、就业见习补贴
对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四、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五、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省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六、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七、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房租补贴标准为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租赁价格确定,但最高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项目每年200元。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凡在法定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企业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注:申请贷款时已缴纳企业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