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井陉矿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的通知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和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1〕4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井陉矿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由乡镇和街道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承担未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为确保执法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衔接,设置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含)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属于乡镇和街道执法清单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执法决定以乡镇和街道的名义作出,2021年9月15日后按照新执法体制运行。
附件:井陉矿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03月23日
附件
井陉矿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领域部分)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6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用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8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
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2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此项已于2020年9月4日下放给乡镇和街道) |
1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18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19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0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2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22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23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24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25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