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井陉矿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字〔2021〕5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区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经区政府审定后,形成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省、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和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二)规范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提升核查监管效率,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用河北、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下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区直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乡镇(街道)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扎实推进本辖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乡镇(街道)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信息化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报本级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四)强化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月底前)
1.全面梳理目录事项。2021年2月28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样表附后),纸质版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区司法局310室,电子版报邮箱:sfjxzzfk@163.com,联系电话:82070148。
2.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2月28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成立专项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联系人,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3-6月)
3.完善工作流程及配套制度机制。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书样本。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办法、行政协助核查机制、信用管理制度、承诺退出机制和公示制度等制度机制,保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4.组织开展培训。2021年5月底前,组织举办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培训班。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
5.编制区级目录清单。2021年5月底前,石家庄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公布实施后,区司法局和区审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经区政府审定后,编制形成井陉矿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6.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编制目录清单。区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市、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门户网站公布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7-8月)
7.开展督促检查,强化结果运用。2021年7月底前,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督察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8.总结经验做法,优化提升。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信息化程度、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副区长张秀庭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敏、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秋生任副组长,区直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吴炜为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区政府建立司法行政、审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机制制度。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联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 跨层级、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附件:1.井陉矿区XXX乡镇(街道)、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2.井陉矿区XXX乡镇(街道)、部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附件1
井陉矿区×××乡镇(街道)、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不实行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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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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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井陉矿区×××乡镇(街道)、部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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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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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