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井陉矿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对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八章四十条。
(一)总则。明确在本区从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
(二)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明确了十五类交易范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进场标的额以上的项目招标、货物采购、投资经营、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但不限于协议、现场公开竞价、网络公开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受理、审核与审批。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体资产应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明确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乡镇服务站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受理审核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申请资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
(四)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程序。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标的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交易,其主要流程:制作挂牌信息—受理受让申请—组织市场交易—确认成交结果—发布成交公告—签订成交合同—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鉴证—归档交易档案。
(五)交易行为规范。预算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规定了终结或中止交易、禁止交易、取消其竞投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六)交易管理与监督。明确交易平台应规范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要求各乡镇政府应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督导乡镇农经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有效对接。明确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行为、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投资行为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直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支持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康养项目、旅游项目、招投标事项等,其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规行为情形,以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受让申请人、意向受让方、竞得人违反细则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细则》规定进场交易项目未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附则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出台意义
(一)推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细则》是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性文件,为有效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环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证我市农村各类产权自由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盘活集体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效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办法》《细则》的出台是全市农村产权“顺畅流转”的长效制度保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实现乡村振兴的良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