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对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
(一)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二)交易机构。明确了区级交易平台职责,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区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区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市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等“七统一”管理。
明确了乡镇政府、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落地,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集体资产受理审核服务窗口,负责审核村集体出让标的和申请材料,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引导农户产权进场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明确村级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做好农村产权出让、受让服务,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三)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四类交易品种。每类农村产权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在流转交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四)交易程序。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出让、受让应提交的资料,需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提供决策或审批证明。明晰了交易平台出让受让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鉴证情况进行公告。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五)交易规范和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交易平台对要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县农村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限额;交易过程中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的情;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列入目录内项目一律应进必进。
(六)附则。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