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井陉矿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随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及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21】4号),3月23日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井陉矿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的通知》。将自然资源领域25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5个乡镇和街道。
二、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由乡镇和街道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承担未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为确保执法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衔接,设置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含)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属于乡镇和街道执法清单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执法决定以乡镇和街道的名义作出,2021年9月15日后按照新执法体制运行。